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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65元,减半收取2982.50元,由原告杨**承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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