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汨罗市森林公安局诉被告汨罗市殡葬管理所确认行政处罚无效一案中,原告认为该案的适格被告为汨罗市民政局,于2015年11月26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汨罗市殡葬管理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汨罗市森林公安局申请撤回对被告汨罗市殡葬管理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汨罗市森林公安局撤回对被告汨罗市殡葬管理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