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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钟**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钟**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0万元,经多次催讨未果,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承担利息2.8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口头辩称,借款属实,但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延期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3月19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月息2%。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将利息付至2015年4月份,本金未付分文。原告遂诉诸我院,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双方代理人陈述笔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形成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依约提供了借款,被告没有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对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付至2015年4月份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仅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2.8万元(即从2015年5月起七个月的利息)对后段利息没有要求,本院仅在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内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吴**尚欠原告钟**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利息28000元,合计228000元,限被告吴**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全部支付给原告钟**。

如被告没有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624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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