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长沙市**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一案中,原告张*以本案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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