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谭**、郑**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受理周**与谭**、郑**、湖南天**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周**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谭**、郑**、湖南天**限公司银行存款62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贺**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大道以南四季美景9栋1301号房屋一套(权证号:长房权证开福字第××号)作为本案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担保人郑**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大道以南四季美景9栋1301号房屋一套(权证号:长房权证开福字第××号);

二、冻结被告谭**、郑**、湖南天**公司银行存款62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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