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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因与晏艳花、罗**、罗**、邹**、向智方、湖南**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因与晏艳花、罗**、罗**、邹**、向智方、湖南**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上诉人人民财**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文冬华,被上诉人晏艳花、罗**、罗**、邹**的委托代理人谢**,被上诉人向智方,被上**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军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事故发生原因亦未查明,影响本案责任认定及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177元,退回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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