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李*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要公告送达,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原告吴*送达了补交诉讼费用通知。原告吴*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已收取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