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司华容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5)华*初字第00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闾**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朱**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胡**担任法庭记录。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司华容支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张**达成和解协议(一、由中国平安**司华容支公司在2016年1月30日前向张**赔偿损失56195元。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992元,减半收取996元,由邓**负担696元,张**负担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中国平安**司华容支公司负担。三、由中国平安**司华容支公司撤回上诉)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司华容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司华容支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中国平安**司华容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