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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与中国平安**司湖南分公司、湛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胥**、中国平**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湛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湘民一初字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闾**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朱**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胥佑煌、中国平**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胥佑煌、中国平安**司湖南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胥佑煌、中国平安**司湖南分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上诉人胥佑煌负担680元,中国平安**司湖南分公司负担1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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