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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张**与中国平**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司湖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谭**、张**、刘*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5)华*初字第01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司湖南分公司以已与谭**、张**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由中国平安**司湖南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谭**58222.52元、张**11114.25元,合计69336.77元。二、上述款项限赔偿义务人在鉴定和解协议之日起15日内付清。)为由,于2016年3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司湖南分公司与谭**、张**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后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司湖南分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征收计55.5元,由中国平**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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