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引与被告湖南长沙**有限公司、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故原告舒*引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舒泽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舒*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5元,减半收取752.5元,由原告舒泽引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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