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曾**诉被告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严**、曾**于2013年11月19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严**、曾**逾期未预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严**、曾**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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