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以桑检公诉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4月份,被告人唐某某在桑植县县城118商务酒店207房间内给周某某、黄某某贩卖了1000元左右的冰毒。2014年8月,被告人唐某某在桑植县邮政局后巷子内的租住房内给付某某贩卖了150元的冰毒。唐某某系群众匿名举报涉嫌贩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龙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2.证人易某某、周某某、黄某某、付某某、邵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唐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唐某某及其辩护人辩解给周某某、黄某某贩卖了冰毒,但不能认定交易金额是1000元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已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