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汽车**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汽车**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汽**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陕西汽**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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