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与被告刘**、徐**、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对被告刘**、徐**、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高**、浏阳市和中出口花炮厂与赖**、高**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周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杨某某等三人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何**、邵阳市蓝天客运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邵阳市大**有限公司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邵阳市大**有限公司与邵阳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赵*与广西印象刘**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有限公司、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邵阳市**有限公司与邵阳**娱乐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吴**、曾**、张*、湖南尚**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建军、原审被告谢**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