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龚**与刘**、徐**、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与被告刘**、徐**、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对被告刘**、徐**、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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