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张**木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木材公司的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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