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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张家**木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张**木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木材公司的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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