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限公司诉与被告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730元,减半收取67365元,由原告湖**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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