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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