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印山**泥有限公司与被告童*、湖南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印山**泥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印山**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印山**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81元,减半收取1491元,由原告湖南**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