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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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