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周**与被申请人金*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与被申请人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金平价值人民币13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金平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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