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顺**限责任公司长沙凯宾斯基酒店(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00元,由原告湖**媒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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