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浦东**司长沙分行与耒阳**有限公司、刘**、侯**、耒阳**有限公司、耒阳**有限公司、耒阳市**有限公司、华*水泥(郴**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汇通煤业有限公司、刘**、侯**、耒阳**有限公司、耒阳**有限公司、耒阳市**有限公司、华*水泥(郴**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耒阳**有限公司、刘**、侯**、耒阳**有限公司、耒阳**有限公司、耒阳市**有限公司、华*水泥(郴**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上海浦东**司长沙分行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司长沙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51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7258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司长沙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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