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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郑**、人民陪审员刘**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担任记录。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卢**,被告李*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相识恋爱,1993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1997年*月*日生育大女儿李*乙,2005年*月*日生育小女儿李*丙。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可。但婚后不久,被告经常对原告打骂。2007年两人来岳阳生活后,被告经常打牌,不顾家,原告认为两人婚前感情尚可,一直忍让被告。2015年6月3日,两人争吵,被告因大女儿李*乙维护原告,不仅对原告进行殴打,还动手打了大女儿。现原告因为被告对家庭不尽义务已痛苦异常,原、被告的感情已完全破裂,无任何维系下去的可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婚生女李*丙,由被告李*甲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并依法处理原、被告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王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被告身份证、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及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2、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原、被告生育有两个女儿。

3、保证书三份。拟证明被告不仅对原告有家庭暴力行为,对女儿也有家暴行为甚至酗酒。

4、集资房协议。拟证明原、被告共同财产为房屋一套。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辩称:最近几年做法确实不对,但对原告感情还是很好。近几年,因为心情不好给家庭带来了困扰,被告承认错误,被告教育女儿是合法的,希望法庭给一次机会,以后一定会改正。

被告李*甲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法庭质证中,被告李*甲对原告所举的证据1、2、3、4均没有异议,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所举的证据1、2、3、4能够客观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及夫妻共同财产状况,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1990年相识恋爱,1993年10月14日在华容县**镇人民政府自愿登记结婚。1997年*月*日生育大女儿李*乙(现已经成年),2005年*月*日生育小女儿李*丙(现就读于***小学5年级)。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7年原、被告来岳阳生活居住,双方在处理家庭锁事上产生矛盾。自2011年起,被告缺少家庭责任感,对原告及小孩关心不够,特别是喝酒后打骂原告,导致夫妻矛盾激化。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查明

另查明:1、原、被告于2010年3月14日在岳阳市**居委会******地段购买了户、集联建私房西中单元五楼房屋一套(面积约118㎡),但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因购买房屋及装修房屋,原、被告向原告姐夫(徐**)借款20000元,向原告父亲(王**)借款5000元,向被告姐姐(李*)借款30000元,向被告姐姐(李*)借款2000元,向被告侄女(李*)借款20000元,向被告侄女李*所开的晚安店铺购买了6000元家具未付款。

2、本案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小女儿李*丙向本院出具说明称,因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要求与原告一起生活。

3、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出具承诺书,自愿放弃对原、被告共同购买的房屋及房屋内的家电的财产权,并表示原告姐夫徐**、原告父亲王**的债务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基础以及婚姻关系的存续源于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准予。本案原、被告自由恋爱后结婚,双方虽有较好的婚姻基础,但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未建立真诚的夫妻感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没有很好的沟通,导致夫妻矛盾激化。被告缺少责任并在喝酒后打骂原告,致使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被告向法庭申请,希望给予一定时间,让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改善夫妻关系。但原、被告夫妻关系没有改善,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坚决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法应当准许。

关于原、被告婚生小孩李*丙(2005年*月*日出生,现就读于岳阳市***小学5年级)的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婚生小孩李*丙自出生一直由原告抚养教育,根据原、被告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李*丙的学习和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李*丙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较为适当。至于李*丙的抚养费,本院依据被告的实际情况及当地生活水平确定为被告李*甲每月支付800元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其他费用凭正规的发票,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直至女儿李*丙能独立生活。被告李*甲对女儿李*丙有探视权,原告王某某有义务协助。

关于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上均等分割,并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考虑。本案现已查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只有位于岳阳市**居委会******地段的房屋一套(面积约118㎡)及房屋的家具和家用电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出具承诺书,承诺自愿放弃对该套房屋及房屋内的家电的财产权。本院认为,该承诺为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因该房屋至今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故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认该套房屋由被告李*甲居住使用,该房屋内的家具和家用电器归被告李*甲所有。

关于共同债务的处理。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上均等偿还。本案现已查明原、被告的共同债务为因购买房屋及装修房屋所欠原告姐夫(徐**)借款20000元、原告父亲(王**)借款5000元、被告姐姐(李*)借款30000元、被告姐姐(李*)借款2000元、被告侄女(李*)借款20000元、被告侄女李*6000元。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原、被告共同财产分割情况,本院确认共同债务中所欠原告姐夫(徐**)借款20000元、原告父亲(王**)借款5000元,共计2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偿还。所欠被告姐姐(李*)借款30000元、被告姐姐(李*)借款2000元、被告侄女(李*)借款20000元、被告侄女李*6000元,共计58000元,由被告李*甲偿还。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甲离婚。

二、婚生女李*丙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李*甲每月支付李*丙生活费8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正规发票各自承担一半。被告李*甲有探望李*丙的权利,原告王某某应给予协助。

三、位于**居委会******地段购买了户、集联建私房西中单元五楼房屋一套(面积约118㎡)及房屋内家电归被告李*甲居住使用,该房屋内的家具和家用电器归被告李*甲所有。

四、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对徐**、王**所负的债务由原告王某某偿还,对李*、李*、李*所负的债务由被告李*甲偿还。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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