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限公司与广州芫**限公司、广州瑞**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芫**限公司、广州瑞**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江**有限公司债权传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限公司以其愿意与被告广东芫**限公司、广州瑞**料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州江**有限公司庭外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80元,减半收取181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140元,由原告湖**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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