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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梁**、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涟源市人民法院(2014)涟民二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15年9月2日将(2014)涟民二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送交上诉人梁**的委托代理人吴**签收,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故原审法院于2015年9月2日向上诉人梁**送达民事判决书的行为合法有效,应认定为已于当日向上诉人梁**送达了民事判决书。上诉人梁**对该判决的上诉期限应截至2015年9月17日止,故梁**的上诉超过法定上诉期限,已丧失上诉权,对其上诉依法不应立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梁**的上诉不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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