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尹**与被告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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