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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任审理,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谭*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唐某某、被告曾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舒**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唐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认识,2015年3月登记结婚。在登记结婚前双方发生过分歧,被告提出过退婚,在双方家庭的劝说下登记结婚。婚后因彩礼等琐事发生过争议,被告提出离婚并分住。被告于2015年外出打工,原告于同年6月也外出打工,双方无联系。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个性不合,互不信任,没有夫妻感情,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曾某某口头答辩称: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105年3月23日在怀化市鹤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从2015年5月至今,原、被告均各自外出打工。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当庭举证、质证,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

2、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3、庭审笔录1份,证明本案相关的其他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然因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但不足以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望双方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彼此珍惜夫妻感情,共同经营好夫妻关系,互帮互助,维护平等和睦的文明家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唐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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