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杨*与被告株洲**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杨*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杨*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9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胡*、杨*共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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