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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忠保因与酒鬼**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满忠保因与被申请人**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14)州民一终字第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满忠保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系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过错,本案中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系满忠保及满忠保所在的曲*1班工作人员添加的非法添加物糖精纳。糖精钠超标的74#、605#、695#基础酒在酒库保管员处分别保管了12天、51天、50天,完全脱离了曲*1班的管控范围。被申请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未侦破该案。满忠保亦不存在管理不善的责任,酒鬼**限公司解除与满忠保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再审申请人经济赔偿金;二、二审判决程序违法,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满忠保申请仲裁的请求有四项,即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年度奖金及福利费、失业金。二审法院对满忠保未起诉、一审法院也未作处理的两项仲裁请求(经济补偿金、失业金)直接予以驳回的判项,剥夺了满忠保的上诉权,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综上,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程序违法,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及辩论权,请求启动再审,依法判令被申请人酒鬼**限公司支付再审申请人满忠保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53498元;判令被申请人酒鬼**限公司支付再审申请人满忠保2013年度慰问金2000元,春节慰问金800元,劳保费200元,防寒费150元,共计3150元。

被申请人**限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驳回满忠保其它请求的判项不存在程序违法和剥夺其辩论权。满忠保申请再审于法无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曲酒1班生产的三坛基酒被检测出非法添加物糖精纳,属于重大食品生产安全事故,给被申请人**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再审申请人满忠保作为典酒1班的负责人,应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酒鬼**限公司依据其公司管理制度解除与满忠保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满忠保对仲裁裁决未予支持的“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没有向一审法院起诉,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本院二审“驳回上诉人满忠保的其它请求”的判项,并未对再审申请人满忠保的实体权利造成实际影响,故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满忠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满忠保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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