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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龙*、湘西自治**有限公司、姚**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汪**与被上诉人龙*、湘西自治**有限公司、姚**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汪**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5)吉民重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汪**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若然,被上诉人湘西自治**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易群,被上诉人姚**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龙*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出的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汪**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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