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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一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进、代理审判员曹*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刘*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黄**的委托代理人卢四海、赵*,被上诉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未将本案的实际债务人王*追加为本案被告不妥,遗漏了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一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上诉人黄**。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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