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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范小艳、范诗镕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及第三人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范**、范**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及第三人李**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反诉被告)范**、范**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李*及第三人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范**、范**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李*及第三人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范**、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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