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范**、范**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及第三人李**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反诉被告)范**、范**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李*及第三人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范**、范**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李*及第三人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范**、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