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催告后也未按指定期限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法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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