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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诉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9月相识,相识不到一个月双方便同居生活,2004年6月11日生育男孩陈*甲,2007年2月2日生育男孩陈*乙,2010年7月1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独自外出打工,被告便总是怀疑原告生活不检点,无中生有,两人几乎天天吵架。被告除了生性多疑外,对原告漠不关心,只要被告提出夫妻生活,不管原告是否例假,如原告不同意,便对原告恶语相向,辱骂原告。2016年2月22日晚,原告因加班回家晚,被告便再次对原告进行辱骂、殴打,当晚原告母亲把原告带走,自此,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已无法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陈*乙由原告抚养,男孩陈*甲由被告抚养成人,抚养费用各自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与被告陈*于2002年9月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同居生活,2004年6月11日生育男孩陈*甲,2007年2月2日生育男孩陈*乙,2010年7月1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时,原告未置办嫁妆。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16年2月22日晚,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原告离开被告,开始分居生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资料、结婚登记资料、廖**的证言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深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现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双方为此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产生了裂痕,但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以家庭和小孩为重,加强沟通,珍惜彼此,相互信任,尚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故对其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故本院也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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