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贺**、刘**与刘**、何**、刘*、李**、刘*、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刘**与被告刘**、何**、刘*、李**、刘*、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贺**、刘**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刘**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240元,减半收取8120元,由原告贺**、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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