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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4月27日登记结婚,2004年9月6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陈*。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双方因琐事经常争吵。2015年原告曾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为由不准离婚。后双方没有和好,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抚养婚生子。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但原告如果坚决要求离婚的话,就由原告抚养婚生子陈甲。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4月27日登记结婚,2004年9月6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陈*。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双方因琐事经常争吵。2015年原告曾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为由不准离婚。现原告认为无法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抚养婚生子至独立生活。被告陈某某不同意离婚且不抚养婚生子陈*。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表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因各种原因造成夫妻感情不和。现原、被告都放弃对婚生子陈*的抚养,不利于儿童的成长,故本院不支持原、被告离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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