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北**限公司与沅江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限公司诉被告沅江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70.00元减半收取3585.00元,由原告湖**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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