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限公司诉被告沅江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70.00元减半收取3585.00元,由原告湖**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原告邓*甲与被告胡*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湘1128民初59号冯**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周*诉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湖南安化渣滓**限公司与被告邓**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谌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谌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朱*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