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厦门舟和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霞诉被告厦**和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霞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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