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包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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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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