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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安邦财产**阳中心支公司武冈营销服务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了原告陈**与被告安邦财**阳中心支公司武冈营销服务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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