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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何浩然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与被上诉人何浩然健康权纠纷一案,上诉人蔡**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蔡**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蔡**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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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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