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