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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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