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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4民初262号原告施XX诉被告王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XX诉被告王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施XX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施XX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施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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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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