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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