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冯*担任记录。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匡*、被告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某诉称:2013年初,原告与被告在社会交往中,无意相识,继而相恋。于同年5月28日双方登记结婚。

婚后不久,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作为男人无所事事,毫无上进心,更无法忍受的是被告长期动不动就因小事威胁原告,恐吓原告。长期对原告采用冷暴力。夫妻感情不断恶化。

更令原告彻底伤心,对被告毫无夫妻感情存留的起因是,2015年8月份,原告怀上小孩,原告将此特别高兴的喜悦告知被告,期望双方共享欢乐。可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被告竟然当面质问原告,怀疑原告怀上的小孩不是他的。听到此话,原告差点当场晕死。此后一个月内,被告仍不改小孩不是他的质疑。原告实在是无法忍受这种恶意相加的伤害,提出要去医院进行流产,想唤起被告的良知。可被告仍不改过认错。原告为求清白只得怀着万分悲痛的心情去医院做人流手术。并在手术前二小时发信息告知被告。

人流手术做完后,双方感情正式宣告彻底破裂。双方约定于2015年国庆前协议离婚,并就被告借原告5万元用于在九华杉山安置区X区XX栋开茶叶店的借款归还问题达成了协议。同时原告承诺,被告如按期偿还原告的欠款,原告名下登记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全部归被告所有,原告放弃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的平均分割。否则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房屋所有权。

原、被告之间现已分居3个月,所有原告私人物品全部都已搬到娘家,开始自谋生计。为有利于双方工作,生活,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1、准予离婚;2、被告给付夫妻约定债务5万元给原告。

被告辩称

被告高某某辩称:1、原告不向被告要钱的话,被告同意离婚,但是原告银行卡上私房钱需要分割一人一半;2、被告没有威胁过原告,也没有打过骂过原告,被告也没有任何的冷暴力;3、双方谈了一年多的爱,不存在不了解的情况,被告还曾经持续加晚班赚钱给原告花;4、关于怀小孩的问题,因为所有的事情都是原告说给被告听的,说漏嘴了,所以被告才开始怀疑。被告没有提出要原告去医院流产,是原告要将小孩打掉的,打掉之后就要求跟被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5月28日在湘潭市雨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不久,原、被告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

2015年8月份,原告怀上小孩。2015年9月,原告到医院实施了流产手术,夫妻感情不断恶化。原、被告双方曾于2015年9月18日签订《协议离婚》:“双方同意离婚……五万元在一年内归还”。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生育小孩,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资料、结婚证、湘潭市中心医院检验报告单、《协议离婚》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主婚姻,但因双方感情基础薄弱,缺乏理解、信任和包容,缺少建立美满家庭的合力,婚后一直未能产生良好夫妻感情,夫妻矛盾逐步加剧,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告诉请要求离婚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反复陈述,2015年9月18日双方签订的《协议离婚》上注明的5万元系婚前被告借款用于开办茶叶店,由于原告主张的5万元系婚前双方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不属于离婚纠纷中所应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原告应当向被告另行主张权利,因此,本院对于原告提出的第2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