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道法刑初字第602号卓某某、吴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以道检公诉刑诉字(2015)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某某、吴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任审判,于2016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某某、吴某某及其辩护人周**、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系**达医院股东,被告人卓某某系**达医院职工。2013年7月份,被告人吴某某为宣传该医院,委托该医院原职工陈某某以13000元购买了一套“伪基站”设备。2014年5月至7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安排被告人卓某某雇佣他人车辆,利用车载“伪基站”到道县各乡镇推发**达医院的广告信息。2014年7月1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卓某某在道县清塘镇清塘圩利用车载“伪基站”推发广告信息时被办案民警抓获归案,当场查获“伪基站”设备一套及涉案电脑等物品。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于2014年7月30日到道县公安局主动投案。经检测,被查获的“伪基站”无线电发射设备无型号核准证、无生产厂家及任何标示,如对外公开发射无线电波,将严重影响公众通信。经中国移动通**市道县分公司统计,2014年5月至7月18日,“伪基站”活动区域周边受影响人数在229000人次左右,每位客户通信中断时间约21秒,累计损失话务量1278rl左右,折合损失金额为5882元。经对被告人卓某某使用的“伪基站”设备中的短信发送数据进行提取分析,手机串码总计384773。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卓某某、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卓某某、吴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间予以量刑,并同意适用缓刑。

被告人卓某某、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人卓某某、吴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卓某某、吴某某的犯罪主观恶性小,且系为了单位的利益,并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审理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一致。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卓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熊*元、何**、陈**、肖**、林**、黄**、陈**、胡**、何**、张**、何**、周**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及通讯详单、扣押、发还、处理物品、文件清单、电子数据提取分析报告、证明、湖南移动“伪基站”损失评估表、道县“伪基站”损失评估、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报告、卓某某与熊*元话单基站与伪基站出区域重叠统计表、卓某某5月份话单基站对应位置、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相互结伙,购买“伪基站”设备,向不特定手机用户推发广告短信380000余条,干扰用户229000人次,阻断每位用户通信约21秒,破坏了正常电信秩序和广大用户的通信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卓某某、吴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卓某某、吴某某在本案中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向道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卓某某、吴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所使用的“伪基站”设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卓某某、吴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主观恶性小,且系为了单位的利益,并认罪悔罪,对被告人卓某某、吴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对被告人卓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吴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卓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吴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