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杨*、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耒民一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邹**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4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耒民三初字第30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邹**位于长沙市香樟路469号融*东南海小区XH3栋房屋一套(权证号码714025015,面积146.61平方米,该房已抵押在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评估并拍卖被执行人邹**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小区XH3栋住房一套(产权证号码71402501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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