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湖南**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辛**、文*、常德市**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辛**、文*、常德市**责任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的(2012)常民四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