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某与李**、被告衡**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被告衡**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38减半收取1169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相关文章